ECDIS作为船舶助航设备,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风险。如果在航行过程中,ECDIS出现故障导致不能正常实现相应的功能要求时,为保证船舶安全驶完剩余航程,IMO ECDIS性能标准要求船舶应配备适当的备用配置,这就如同目前多数船舶设备均采用双套设备的思路是一致的。但是性能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ECDIS备用配置的形式。 从性能标准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备用配置可以使电子设备,也可以使非电子设备,原则上可采用下列形式: 1)一部使用独立电源和独立的GPS位置传感器的ECDIS。 2)符合IMO MSC.192(79)航海雷达设备性能标准的,且具有ENC海图信息覆盖范围选定部分的雷达。 3) 满足整个航次所需的改正到最新的最新版纸质海图。
我国至今没有出台明确的关于 ECDIS备用配置的专门规定。仅仅在《 电子海图系统 (ECS)性能和测试要求》提出:符合 MSC.232(82)和 IEC 61174要求的“ A”类 ECS可以作为 ECDIS的备用配置。
鉴于目前ECDIS设别被准许在ECDIS模式(使用ENC数据)和RCDS模式(无ENC数据时)两种模式下工作,针对上述两种操作模式各自的功能特点,香港海事处以2004年第4号商船资讯对香港旗船舶采用ECDIS时的两种操作模式的备用装置的配备方式作出了规定,在ECDIS模式下,可以采用另外一套独立ECDIS或预定航次所需的适当最新纸质海图组合。在RCDS模式下则必须时刻与预定航次所需的适当最新纸质海图组合使用。
另外其他一些国家也对ECDIS备用配置的要求做了规定,欢迎大家提供资料。这样在ECDIS开始强制配备后,船员在船上工作可以明确要求,避免ECDIS设备故障引起的紧迫局面,有效应对PSC/F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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