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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威电子海图三方协议-电子海图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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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1: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海图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中国海事局与设备厂商和船舶用户建立免费使用S-63电子海图数据的协议机制。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以下简称“海图中心”)是中国海事局委托的协议执行方;设备厂商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或ECDIS)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厂商”);船舶用户指《规定》确定的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的机动船舶或其所属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电子海图数据包括中国沿海S-63电子海图及其改正更新数据,以及部分内河水域电子航行示意图,以网站文件下载或数据光盘方式提供。
第二条 海图中心提供的电子海图数据版权属于中国海事局。电子海图数据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IHO)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此前提下,海图中心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负任何责任。内河水域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供内河船舶航行参考使用,海图中心不承担据此航行而导致的任何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第三条 海图中心负责中国海事航海图书资料发行网站的建设维护,及时发布电子海图数据的新版/再版及改正更新等信息公告;为本协议框架内的注册用户提供电子海图数据该版次内的免费下载,网址为:http://www.
chart.gov.cn
第四条 厂商在签署本协议前需通过ECS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厂商在本协议签署时需提交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证书、ECS或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简称ECDIS,符合IMO要求)产品型号与序列号、船舶名称和识别号、厂商与船舶的ECS购置证明等必要的资料。所有免费获取电子海图数据的厂商和船舶均需在中国海事航海图书资料发行网站注册登记。
船舶或厂商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与海图中心重新签订许可协议。
第五条 厂商免费获取的电子海图数据仅可安装于销售给船舶的ECS或ECDIS中,厂商不得因预装电子海图数据而提高ECS或ECDIS售价。
第六条 船舶免费获取的电子海图数据仅可安装于根据《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配备的ECS或选择配备的ECDIS中,并在中国海事航海图书资料发行网站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电子海图数据的安装、更新升级和使用培训等技术服务不属于免费提供范围,可由海图中心、厂商或船舶另行协商。
第八条 厂商或船舶只能在约定的ECS或ECDIS中使用获得许可的电子海图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电子海图数据进行复制、修改、格式转换、二次开发、对外发布和提供。
第九条  海图中心将依据海事管理机构对电子海图数据使用检查的结果并结合注册情况,对违反本协议及《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要求的厂商或船舶停止其电子海图数据的使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海图中心不承担由厂商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经复制、修改、转换后的电子海图数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一条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各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框架内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壹式叁份,海图中心、厂商和船舶各壹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设备生产厂商(章)                 船舶用户(签名/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东海航海保障中心上海海图中心(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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